1.借條證明借貸關系,借條證明債務關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不壹定是貸款;
2.欠條形成的原因是具體的借款事實。欠條的形成原因有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如因經營業務造成的欠款、因勞務造成的欠款等等;
3.未規定還款日時,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不同。
寫借條的註意事項如下:
1.在民間借貸中,借條是主張債權的重要憑證。因此,在借給他人時,應要求對方出具規範、未經塗改的借條,並附上聯系方式和身份證號碼。支付對方借款時,盡量通過銀行轉賬,並保留轉賬憑證;
2.明確區分借條和欠條。不要為了方便而讓借款人出具借條。借條只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債務關系有很多,比如拖欠勞務費、貨款、賠償金、租金等。,這些都可以以借條的形式出現。因此,借條本身不能直接對應借貸關系,會增加訴訟風險;
3.貸款應該盡可能簡潔明了,不要使用模棱兩可的語言。例如,借給劉10萬元。這種語言無法說清楚誰向誰借錢,應該用“借”而不是“借”,沒有明確的指向;
4.借款人應謹慎書寫借條,特別是在貸款尚未收到且沒有借款事實的情況下,輕易書寫借條將可能承擔未獲得貸款但需要償還貸款的風險;
5.貸款本身必須是壹張完整的紙,而不是壹張撕裂或切割的紙。借條的完整性很重要,防止借款人抗辯借條不完整,因為法院不知道被撕毀的部分是否有其他含義。在民事訴訟中,基於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妳作為原告主張被撕毀的廢紙是空白且無用的,妳需要自己舉證,如果妳不能舉證,妳將承擔敗訴的結果。
綜上所述,借條和欠條的性質不同,原因也不同。借款主要是由借款引起的,而欠款可能是由買賣、租賃、利息等原因引起的;訴訟時效的區別在於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訴訟時效是20年,而借條是3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7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669條
訂立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貸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