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般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被拘留者應在拘留後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相關案情。二是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在規定的期限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與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期限。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並按照審判管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與在押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審判時,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從上述文章中可以看出,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第壹階段是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主要對現行犯或主要嫌疑人進行逮捕和訊問。第二階段是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官查明犯罪事實後,作出起訴決定。第三個階段是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查明相關事實和證據後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上網咨詢法律問題。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串供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且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