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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解釋: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律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

解釋本條是關於提前向代表分發法律草案的規定。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大會的籌備工作。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將會議日期和會議擬討論的主要問題通知代表,並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審議。該條規定,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大會審議的議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印發代表。

全國人大會議在北京召開,大多數代表在會議前幾天才到北京報到。在此之前,代表們分散在全國各地。中國幅員遼闊,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為了及時將法律草案發送給代表,給他們充分的準備時間,有必要規定法律草案應提前發給代表。該條規定,法律草案應當根據代表必要的準備時間和實際工作中可以提前的時間,在代表大會舉行前壹個月發給代表。

認真充分的準備對會議的成功舉行具有重要意義。在審議法律案時,代表需要首先了解法律草案的內容,以便對法律案進行更深入的研究並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中國人大代表大多是兼職的。提前向代表們發放法律議案,有助於代表們合理安排時間,充分研究有關材料,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以便在大會上提出更成熟、更有價值的意見。此外,法律案件專業性強,壹些法律草案條文繁多,代表們也需要壹個研究消化的過程。提前印發議案是充分討論議案的基礎,是代表充分有效行使權力的要求,有利於提高立法質量。

臨時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提前通知的規定。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壹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通常很緊急,會議日期和內容都是臨時決定的,因此不可能提前壹個月通知NPC代表。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