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不屬於下列違約行為:
1.房屋租賃協議期滿,出租人按約定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加,住房困難的,可以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有另壹套房屋,所租房屋長期閑置,無法物盡其用;
4.承租人故意或過失損壞出租房屋,改變房屋用途,拒絕維修或賠償的。
對於承租方而言,在租賃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仍未在合理期限內交付的;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無法實現房屋租賃目的的;
3.出租人交付的房屋有缺陷,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
4.出租人未履行檢查和維修義務,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綜上,提前壹個月通知房東退租不算違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