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拖欠工資但又欠錢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追討,也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或勞動仲裁。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起訴程序:
1,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起訴狀和證據副本;
2.審前準備。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送達被告;
3.舉行審判。開庭時,書記員首先宣布法庭紀律,法官查明當事人的樣子,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4.上訴。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申請執行。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在上述文書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6.申請再審,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綜上所述,起訴是指當事人就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理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理,讓被告承擔壹些法律責任和義務。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還必須屬於受訴法院的管轄範圍。起訴是維護合法權利的方式之壹,但並不意味著司法程序必須進行到底。協商、調解、訴訟都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