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十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管所提出申請:(壹)改變車身顏色的;②更換發動機;(三)更換車體或者車架;(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的;(六)機動車所有人戶籍所在地已遷出或者遷入車管所管轄區域的。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本條第壹款第(壹)、(二)、(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屬於本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申請轉移前處理完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第十壹條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填寫申請表並交驗機動車,提交下列證明和憑證:(壹)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3 .機動車駕駛證;(四)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五)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確定的免檢機動車除外。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變更情況,收回行駛證並補發行駛證。車管所辦理本規定第十條第壹款第(三)、(四)、(六)項規定的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查驗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