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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有什麽後果?
法律分析:夫妻無權處分同壹財產。後果:壹、認定夫妻壹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的財產,構成無權處分。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購房第三人善意取得,判決駁回夫妻另壹方的申請。二是認定夫妻壹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的財產,構成無權處分,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合同無效或者依照規定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決定買房的第三人將房屋返還夫妻雙方。三是認為夫妻壹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部分有效。第四,認定雖然夫妻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出賣夫妻財產,但應當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購房第三人因配偶另壹方不協助辦理財產過戶手續而不能辦理產權過戶,有權要求出售房屋的配偶壹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百壹十壹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