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代理民事訴訟的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但是,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訴訟代理人申請再審,可以在庭審結束後查閱所代理案件的有關材料。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為訴訟代理人閱卷提供便利條件,安排閱卷場所。必要時,應當有書記員或者其他法庭工作人員在場。
第三條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需要查閱案件有關材料的,應當事先與本案書記員或者審判員聯系;查閱已審理終結案件的相關材料,聯系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工作人員。
第四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相關材料時,應當出示律師證或者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查閱案件相關材料,應當填寫案件相關材料審查表。
第五條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查閱的案件材料僅限於案件的審判卷和執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訴書、答辯狀、庭審筆錄和各種證據材料。
案件審理結束後,可以查閱案件審理卷的主卷。
第六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有關材料後,應當及時將全部案件材料歸還書記員或者其他負責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員。
書記員或者其他法庭工作人員應當對訴訟代理人退回的案件材料進行當面調查,確認無誤後在閱卷單上簽註。標記表應附有壹卷。
訴訟代理人不得將查閱的案件材料帶出法院指定的閱卷場所。
第七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時,可以摘錄或者復制。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材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復制案件材料應當經檔案管理員同意。復制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的有關材料,訴訟代理人可以請求檔案管理部門在復制的材料上蓋章確認。
復制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八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材料時,應當保密。
第九條訴訟代理人查閱案件材料時,不得塗改、毀損或者摘抄案件材料。
人民法院處理訴訟代理人修改、毀損、提取案卷材料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
第十條民事案件當事人查閱案件相關材料,適用本規定。
第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