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集資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或擴大生產需要向職工以現金方式借款的負債。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3號)第五十八條第壹款規定,債務人所欠企業職工的集資款,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規定的順序清償,但違反法律規定的高息部分不予保護。該司法解釋對舊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壹項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將企業欠職工的集資款解釋為與企業欠職工工資同等地位的破產債權,職工享有第壹順序清償的優先權。
三、職工集資不包括企業向職工承諾的高額利息,更不包括社會集資,社會集資是按照普通債權處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書、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支付情況。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破產宣告前,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不服裁定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衍生問題:
非法集資如何退款?
在同壹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中,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價值有時超過通過犯罪行為實際獲得的違法所得數額。在全案扣押的財產不足以全部返還被害人投資款的情況下,能否沒收被告人超出實際收入的財產,在實踐中存在爭議。有人認為* * *共犯的處罰原則是“對部分行為負全責”,因此* * *共犯中的每壹個被告人都應當對所有被告人的違法所得負責,因此即使扣押的財產超過實際違法所得,也應當在不足追繳全部違法所得的範圍內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