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對物品進行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期間不包括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期間。檢驗、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被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第三方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轉移、處置。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產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明事實,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違法事實清楚的,沒收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法律、行政法規要求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城管沒收的工具,違法行為人接受行政處罰後,可按城市管理相關規定返還。城管部門對依法查封、沒收的物品主要有以下四種處理方式:1。違法行為人依據城市管理有關規定接受行政處罰後,扣押的物品返還當事人;2.水果、蔬菜、食物等。扣押後決定沒收的,應於當日送交社會福利部門,並由福利部門出具收據證明;3、暫扣的橫幅、紙箱等不方便保存且無經濟價值的物品當場銷毀;4.依法決定或者當事人不接受的罰沒物品,由當地城管部門交由市財政局處理。上級財政部門批準後,請物價部門進行評估。有拍賣價值的公開拍賣,無拍賣價值的粉碎銷毀後交由廢品回收公司回收,所得款項全額上繳國庫。
綜上所述,妳知道被城管扣留的物品應該在幾天後歸還給失主嗎?
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需要對物品進行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期間不包括檢驗、檢查、檢疫或者技術鑒定期間。檢驗、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限應當明確,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檢驗、檢測、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被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第三方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轉移、處置。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產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明事實,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違法事實清楚的,沒收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法律、行政法規要求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