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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現代社會中理性與法律的關系
首先,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

雖然法治本身存在壹定的局限性,但它仍然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最現實的制度設計。筆者認為,和諧社會本身至少應該包括以下法治內容:

第壹,充分保障公民權利。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要求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為公民提供充分表達意願的渠道,提供參與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機制,依法保障公民權利。

2.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保障。實現社會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深厚基礎,社會公正存在於社會的方方面面。從根本上說,最重要的是社會分配的公正和社會矯正的公正,也就是司法公正。前者有利於預防沖突、減少矛盾,後者是在矛盾轉化為法律沖突時及時化解糾紛、消除矛盾。第三,和諧社會並不等同於法治社會

必須指出,法治不是和諧社會的充分必要條件,法治社會也不等同於和諧社會。

首先,雖然和諧社會與法治社會的目標是壹致的,都是在規則和秩序的範圍內追求社會的和諧與進步,但和諧社會有著更豐富的內涵。和諧社會要求物質文明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政治文明建設相協調,要求經濟發展、政治繁榮、文化繁榮相協調,要求人際關系和社會秩序、人與自然的關系和諧穩定,要求社會發展全面可持續。

其次,和諧社會是對法治本身局限性的矯正和調整。像其他任何事情壹樣,法治也有其局限性。第壹,法律不是調整社會關系的唯壹手段。除了法律之外,還有經濟、政治、行政、道德、文化、教育、習俗、傳統、輿論、宗教和國家用來調整社會關系的其他手段。法律不是唯壹的社會規範。黨規、政治紀律、道德規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守則、文明公約、鄉規民約、職業公約等都是社會規範。第二,“光會政治是不夠的,光會自給自足也是不夠的。”即使是制定完善的法律,也需要正確的人去實施和正確應用,也需要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支持。法律的實現必須與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條件相匹配。第三,法律的抽象性和穩定性與現實生活的矛盾。法律是抽象的、穩定的,但現實生活中的問題是具體的、復雜的、多變的。制定壹部包羅萬象、永久適用的法律只是天方夜譚,法律本身的缺陷、漏洞和空白是不可避免的。第四,法律適用的事實無法確定。適用法律的前提是認定事實,但現實中由於人類現有的認知能力,總有壹些事實無法客觀認定,因此無法適用法律。

再次,法律作為壹種制度化、外化的規範,要求必須用強制手段為自己開路,這就決定了法律手段有時過於死板,無法充分考慮理性。如果法律不被人們發自內心地相信,就會使法治在實踐中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礙。3.和諧社會的構建是分層次、循序漸進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壹科學命題有著深刻的社會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