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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非正常死亡屍體火化規定
第壹條為了及時處理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維護工作秩序、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非正常死亡,是指因外力導致的死亡。包括工業事故、醫療事故、火災、溺水、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傷害和其他死亡原因。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第四條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實施。第五條非正常死亡的屍體經下列有關部門檢驗或者鑒定後,應當通知死者親屬盡快火化:

(壹)因工傷事故死亡的,由主管部門和單位勞動部門組織調查;

(二)醫療事故造成的死亡,由衛生部門組織處理;

(三)因火災、溺水、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傷害等原因造成死亡的,由區(市)公安部門組織處理。

死者親屬對檢驗或者鑒定結論有異議的,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復驗並火化。第六條死者親屬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保存屍體的,按照下列規定經批準後,可以自死亡之日起保存七日:

(壹)因工傷事故死亡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決定,並報公安部門備案;應由有關司法機關決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因醫療事故造成死亡的,由衛生部門決定,報公安部門備案;

(三)因火災、溺水、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傷害等原因造成死亡的,由區(市)公安部門決定。

延期留置屍體的費用由死者親屬和責任單位承擔。第七條在公共場所發現無名屍體,經公安部門檢驗或鑒定後,通知死者親屬尋找;公告發布後十五日內無人認領的屍體應當移交殯儀館火化處理。第八條屍體所在區(市)公安部門應當向死者親屬和有關部門、單位出具《強制火化決定書》。因死者親屬阻撓火化而耽誤遺體保存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第九條對在醫院找不到親屬的死者,醫院應當寫出死亡報告,在其死亡七日後火化;需要檢驗或鑒定的,經醫院所在區(市)公安部門檢驗或鑒定後,交殯儀館火化處理。第十條阻撓強制火化、威脅屍體、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壹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