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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和駁回訴訟的區別
駁回起訴是指裁定原告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審理的範圍。駁回起訴應解決立案受理後的程序性訴權問題,針對的是法律規定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起訴。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當駁回的情形主要包括:

1、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

法院受理後僅確認原告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訴經法院審理程序確認其行為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七種不予受理情形,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

拒絕索賠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訴訟請求的內容沒有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

並作出了他的請求不被支持的判決。因此,不保護原告請求的司法行為旨在解決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利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要求而判決作出的實體請求。

在審判實踐中,通常適用於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有: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或違反國家法律;

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質證或者查證屬實被推翻或者否定的;

3、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已被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而對方以此為抗辯。

兩者之間的區別

(壹)申請目的不同。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後,發現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或者訴訟時效後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理由,依法不予保護的其他訴訟請求或者訴訟請求被駁回的情形。

(2)適用的法律規定不同。

駁回起訴的適用條件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但原告仍堅持其起訴要求;駁回訴訟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但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訴訟請求,其起訴缺乏勝訴證據。

(3)不同的裁決形式。

駁回起訴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確認,采取裁定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實質意義上訴權的確認,其形式為判決。

④應用階段不同。

駁回起訴壹般適用於人民法院立案後的訴訟開始階段。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審理完畢的,適用駁回訴訟請求。

(5)法律後果不同。

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告再次起訴的,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能就同壹訴訟請求和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當事人仍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6)支付不同費用。

如果裁定駁回訴訟,已支付的所有訴訟費將退還,而如果裁定駁回訴訟,已支付的訴訟費將不予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②標的物;

③數量;

④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