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許多調查和測試中發現,90%的人認為這種行為是正當的。
改變這個思維實驗。如果妳站在鐵路上方,旁邊有壹個胖子,妳可以把這個胖子推倒,讓他擋住電車,減慢速度,給其他五個人壹個逃生的機會。這時,妳認為這種行為是正當的嗎?
這壹次,只有10%的人認為該行為是正當的。
這造成了道德困境。為什麽犧牲壹個生命來拯救五個生命在第壹種情況下似乎是合理的,而在第二種情況下卻是錯誤的?
第壹種情況是有相對確定的結果,我可以通過換軌救人。我的主觀目的是救人,我的行為也只是為了救人。傷害另壹個人是救人的結果。
第二種情況則不然。雖然我主觀上是在救人,但我的行為是在殺人,我不能保證我推那個胖子就能救五個人。如果那個胖子推了它,而其他五個人沒有救它,那麽我就是謀殺。
心理學對此有更深入的研究。
首先是“接觸原則”。簡單來說,直接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是壹種禁忌。當妳想推某人時,它會觸發“接觸原則”,所以妳會猶豫不決。
意誌原則。當妳啟動開關,讓電車換軌時,妳可以預見到行人會死,但這不是妳的主觀目的,妳的主觀目的是救其他五個人;但是當妳推身邊的胖子時,道德直覺判斷妳的意願是把他推倒並殺死他,他的死亡包含在妳的行動意願中。
意誌原則。當妳啟動開關,讓電車換軌時,妳可以預見到行人會死,但這不是妳的主觀目的,妳的主觀目的是救其他五個人;但是當妳推身邊的胖子時,道德直覺判斷妳的意願是把他推倒並殺死他,他的死亡包含在妳的行動意願中。
道德直覺在電光火石之間區分這兩種情況,然後決定壹種是可以接受的,另壹種是絕對不可接受的。
精英日班的經理萬維剛老師已經公開表達了他的選擇,他絕不會因為這是非法的而推動它。我不知道為什麽那五個人把自己置於危險之中,但這不是那個胖子的責任,他是無辜的。如果我們說為了救人可以隨便犧牲壹個人,那麽這個社會很可怕,每個人都沒有安全感。我遵守法律不傷害無辜的人,所以那五個人應該死。
這是壹個思想實驗,但這個問題存在於現實世界中。因此,刑法中有專門的說明。換句話說,犧牲壹個人的生命就能保護其他人的生命嗎?要看是否違法,關鍵要看是否有違法阻卻事由,即行為符合違法阻卻事由就不違法。或者責任成立是理由,即行為雖然違法,但沒有責任。這兩種情況都不能構成犯罪。得到它的老師張明楷在刑法課上談到了它。他認為符合以下六個條件並符合緊急避險的人可以阻止違法行為。
第壹種是被害人同意為保護他人生命而犧牲自己,可以為其實施緊急避險;
第二是受害人已經被指定,即使不給予緊急避險,他也會立即犧牲,因此可以給予緊急避險;
第三,被害人客觀上無法獨立行使決定權,特別是無法行使辯護權時,可以給予緊急避險;
第四,受害者死亡比其他人更危險。如果不實施緊急避險,受害者將首先犧牲。此時可以對他實施緊急避險;
第五,受害者已經成為導致他人死亡的危險來源。此時可以對他實施緊急避險;
第六,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生命,我們可以犧牲少數因錯誤而使生命處於危險之中的人。
電車問題中的司機或推胖子的人不屬於這六類。所以這是違法的。然而,火車司機在當時如此緊急的情況下選擇保護更多人的生命是人之常情,不譴責他也無可厚非。也可以認為司機的責任還沒有達到處罰的程度,因此司機的做法可能會設置緊急避險來防止責任,因此不構成犯罪。當然,也有人認為司機的行為既違法又有責任。
這是壹個有爭議且無解的問題。沒有人希望這種情況發生,但如果有人真的需要有人做出選擇,無論他如何選擇,我們都不應該譴責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