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標準:
脫逃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壹十六條規定:被依法拘留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脫逃是指被依法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離關押改造場所的行為。被執行社區矯正的人脫逃的,不構成脫逃罪。
犯組織越獄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七條* * *組織越獄、積極參加越獄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亂越獄或者聚眾持械搶劫監獄並積極參加的首要分子,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違反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監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和改造罪犯。為了保證監管場所的正常秩序,國家對罪犯的釋放(包括離開勞改場所和看守所)作出了嚴格的規定。組織越獄是指違反監管規定,有計劃、有組織地逃往監外,擾亂監管場所正常監管秩序的行為。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②本罪的行為方式
本罪的行為是被羈押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組織和秘密策劃下,有組織、有計劃地越獄逃跑。這裏所說的“監獄”是指監獄、勞改隊等場所。在押解罪犯的途中,如果罪犯有組織、有計劃地逃跑,也屬於組織越獄行為。越獄的方式多種多樣,比如突破監獄大門、翻過監獄圍墻、挖地道等。只要多名犯人有組織地逃跑,無論他們采取何種方式,都不會影響本罪的構成。
在越獄過程中,還可能有其他犯罪行為,如搶劫、搶奪獄警槍支彈藥、綁架、殺害監管人員等。這類行為壹般不作為數罪並罰處理,而是作為本罪的從重處罰。但越獄後犯下的其他罪行仍應按數罪並罰原則處理。
③本罪的主體
本罪只能由監獄、勞改隊等羈押場所的罪犯構成。其他人員不能構成本罪。個別監管人員為脫逃罪犯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以* * *罪犯組織脫逃罪處理。
④行為人的主觀因素
行為人必須是故意犯罪,他可以通過組織越獄來逃避法律的懲罰。本罪是必要犯罪,但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同的動機。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正在實施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的脫逃和夥同他人脫逃,仍然決心實施,就可以構成本罪。
第二,如何區分組織越獄罪和脫逃罪?
本罪和脫逃罪都表現為在押罪犯逃離監管場所和羈押場所的形式。
不同的行為方式
客觀上講,本罪是有計劃、有組織地實施的,壹般采用暴力手段公開對抗國家專政機關;脫逃罪客觀上往往采取秘密脫逃的形式。
行為者的數量不同
本罪是在首要分子的指揮和策劃下,有組織、有計劃的集體越獄。脫逃罪壹般只是個別罪犯的逃跑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