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夫妻壹方吵架時,缺失的壹方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夫妻壹方吵架時,缺失的壹方應該承擔什麽責任?
首先,失蹤方在失蹤期間不得結婚。二、失蹤方有義務照顧失蹤方的家屬。第三,失蹤的壹方必須等待三年,三年結束時失蹤的壹方將被視為死亡。

法律分析

壹般情況下,失蹤人員可以到相關公安機關報警。但夫妻壹方失蹤時間不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壹般不予受理。壹般情況下,24小時是公安機關受理的時限。但是,如果妳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壹方可能受到人身或財產威脅,那麽妳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受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立案是基於公安機關對具體情況的判斷。審查或管轄後,公安機關將立即刑事立案並迅速啟動偵查。立案並不容易,因為壹旦立案就無法撤銷,還會耗費大量警力。因此,如果您不能提供足夠的涉案條件,並且公安機關缺乏必要的證據,您的案件將不會很快立案,您只能在24小時內尋求公眾幫助。如果夫妻壹方失蹤,另壹方想要離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壹般有兩種解決方式。首先第壹種就是我們經常接觸的訴訟離婚,即對方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另壹種方法是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或死亡,以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二條* *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對監護有爭議的,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監護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監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失蹤人的財產權益。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四條* * *財產保管人不履行保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保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保管人。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相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五條* * *失蹤人重新出現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宣告失蹤。失蹤人再次出現的,有權要求財產保管人及時移交相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保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