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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的解決方式。
民間借貸糾紛的解決方式。

(1)借貸雙方協商解決。

大多存在於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完善),債權債務關系無異議的情況下。爭議大多集中在償債能力、還款期限、還款方式上,有可能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對方根本不承認或者歪曲事實,就沒必要談判。

(2)調解和解決

根據主體和法律效力的不同,調解可分為人民調解、仲裁調解和訴訟調解。調解的前提是雙方都願意進行調解。如果沒有達成壹致,就不能強行調解。如果對方不同意,或者事先沒有仲裁協議,調解是行不通的。

(3)強制公證。

強制公證是“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的簡稱,主要是指借款合同簽訂後,合同履行期屆滿前,借款人和保證人在借款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在實踐中很少見)

(4)申請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督程序和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支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它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壹定義務而作出的法律文書。這是處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最佳方式,但只能在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實現,且不得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如果法院決定終止監督程序,支付令將自動失效,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

(5)仲裁

仲裁應當事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應當根據仲裁協議進行仲裁。

(6)訴訟

未經對方同意,可以單方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

(7)支付令的申請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監督程序和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支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它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為督促債務人履行壹定義務而作出的法律文書。這是處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最佳方式,但只能在債務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實現,且不得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還款期限、還款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如果法院決定終止監督程序,支付令將自動失效,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