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發票類型:
1.普通發票:主要供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能開具專用發票時,也可以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行業發票適用於某壹行業和業務,如商業零售統壹發票、商業批發統壹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壹發票等。專用發票只適用於某壹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2.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行新稅制的產物。它是國家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征管需要而設置的發票,專門用於納稅人銷售或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1.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制作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2.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3、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4.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5.未按照規定保存發票的;
6、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發票的意義和作用:
1、發票具有合法性、真實性、統壹性和及時性的特點,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壹;
2.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內容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
3.發票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征收稅款的重要依據;
4.發票是國家監督經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綜上所述,商家不能拒絕開具發票。根據法律規定,通常情況下,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