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然而,在實際用工過程中,壹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是口頭合同。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對勞動關系沒有異議,並能證明勞動關系已經履行完畢,那麽口頭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發生糾紛,勞動者將面臨舉證困難,合同難以得到保護。
勞動合同還需要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的名稱和地址;
2.勞動合同期限或者工作任務期限;
3.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4.工人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5、工資和其他福利;
6.社會保險和福利
7.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8.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和方法。
簽訂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1.雙方協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招聘、面試過程中已確定意向,雙方進行了初步協商,確定了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
2.資格審查:用人單位將對勞動者的身份、學歷和工作經驗進行資格審查,以確保勞動者的資格符合用人單位的要求;
3.簽訂勞動合同:在確認雙方意向和資格審查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勞動保護、勞動爭議解決等關鍵事項;
4.備案與存檔: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應將勞動合同副本存檔。在壹些地區,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勞動者在用工過程中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雙方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壹條
非全日制就業的終止非全日制就業的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另壹方終止就業。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