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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五十二條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如下:

1.當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員應立即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2.難以移動的,應當繼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置警示標誌,擴大警示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闖紅燈的條件如下:

1,紅燈的標準在交警隊是三倍成像,意思是紅燈時車牌部分越過標誌線是照片,壹輛車通過中間交警的平臺,壹輛車越過對面的標誌線。這三張圖片壹起可以被認為是闖紅燈。闖紅燈新規是車輛在停車線內,然後通過停車線,再通過整個路口才算闖紅燈;

2.此外,交通部門還將通過視頻監控來判斷車輛是否涉嫌闖紅燈。壹般情況下,如果當事人越過停止線,即使他們已經越過了停止線,也不會因闖紅燈而受到處罰。但如果當事人不停車,而是繼續行駛,他們將因闖紅燈而被罰款。這是壹個越線停車。根據交通法,不要求在路口開車或停車,會扣2分,但不是紅燈。

3.交警建議,如果您已經越過停止線,請立即停車,不要再移動。如果妳倒車,非常容易與後面的汽車或過馬路的行人相撞。另外,探頭拍攝是違法的,它停下來也不會受到懲罰,因為遠距離的移動反而會被拍下來。

綜上所述,闖紅燈是指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等的行為。違反交通信號燈並在紅燈亮時越過停車線繼續行駛的人。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誌的指示通行。

總而言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壹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交通需要,道路交通信號應當及時增設、更換和更新。增設、更換、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並廣泛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燈由紅燈、綠燈和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允許通行,黃燈表示警告。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應當在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下通行;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讓有優先權的行人和車輛先行通過;

第五十二條

當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員應立即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如果難以移動,應連續打開危險警告閃光燈,並采取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警告距離,必要時應迅速報警。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指示:

(壹)綠燈亮時,允許車輛通行,但轉彎車輛不得妨礙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3)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指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車輛可以通行,不妨礙已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