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嚴重違反學校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造成安全事故或學校財產經濟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根據其失職、瀆職的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給予處分和處罰。
3.對應當履行我校安全管理職責而未履行的安全責任部門和事故直接責任人進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4.對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輕傷,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食物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學校將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人民幣(或賠償經濟損失%)的經濟處罰;對部門負責人給予扣除當月獎金%的經濟處罰,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5.發生輕傷5人以上不滿10人,或重傷1人,或食物中毒10人以上不滿2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間的安全事故,學校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人民幣(或賠償經濟損失%)的經濟處罰;對部門負責人給予人民幣經濟處罰,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的行政處分。
6.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或輕傷11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學校將對直接責任人處以人民幣(或賠償經濟損失%)的經濟處罰;對部門負責人給予人民幣經濟處罰,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撤職等行政處分。
7、對玩忽職守屢次違反《安全管理暫行辦法》,造成事故反復的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責任人給予嚴厲處罰。
擴展數據:
學校安全事故學校問責:
第壹,學校各部門的職責
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建築安全、學校消防安全、食品衛生安全、交通安全、文體設施安全、大型活動安全、師生安全教育等學校安全工作。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壹責任人,班主任和班主任是具體責任人。對不履行職責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相關責任人,根據上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班主任和班主任有責任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內容應有記錄。如果發現任何異常現象,應及時教育和報告學生,特別是那些厭學、逃學甚至輟學的學生,並隨時記錄他們的動向。班主任應該在班級裏設立壹名安全信息官,以便及時了解情況。
退學學生應配合學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家訪。班主任對本班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責任。教師對上課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德育處的工作人員。
要經常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對於因疏忽和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他們應承擔連帶責任。學校門衛應忠於職守,嚴格出入登記制度,未經學校領導同意,外人不得進入。對責任心不強或失職造成的安全事故負直接責任。
對於老弱病殘和不負責任的門衛學校,安保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坐班,維護學校秩序,確保學校人員和財產安全,對因責任心差或失職造成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必要時負責賠償相應損失。
二、校長的責任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負責人和代表,應代表學校對所有集體教育教學活動及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當學校安全事故主要由學校造成時,校長應代表學校承擔主要法律責任。
如果校長本人對學校的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則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並受到行政處罰。在事故中,如果校長本人有失職甚至瀆職行為,他也將承擔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責任。
校長對學校安全組織管理包括日常安全教育負有最重要的領導責任。壹旦發生安全事故,校長負有組織救援、緊急疏散和維護秩序的首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