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之間的對賭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對賭協議的準確名稱應為“估值調整機制”,是指投資者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對投資條件進行約束,在企業未來經營效益不確定的情況下,根據企業的實際經營業績決定投資及其對價。對賭協議的出現壹方面為私募基金作為投資者的投資安全提供了保障,另壹方面對目標公司的經營者起到了充分的激勵作用。
賭博協議的分類:
1,根據對賭主體的不同,可分為:投資方與目標企業大股東之間的對賭、實際控制人與投資方與目標企業之間的對賭。
2.根據投資方式的不同,可分為:以增資為基礎的對賭和以股權轉讓為基礎的對賭。
3.根據對賭標的不同,分為:對賭業績、對賭掛牌和其他對賭。
4.根據對賭籌碼的不同,可分為現金對賭(現金補償)、股權對賭(股權回購或轉讓)和其他對賭。即虧損方將壹定比例的股權無償或以極低價格轉讓給另壹方或回購投資方的全部股權,回購對價往往是投資方投資的本金和某種形式的固定收益(利息)之和。
第二,根據《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可以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可隨時檢索,被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②標的物;
③數量;
④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等方式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其已接受要約而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五百條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對賭協議履行過程中相關糾紛的處理較為復雜。因此,在雙方簽訂對賭協議時,建議委托專業律師處理,以防範相關風險或維護自身最大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