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宅小區的停車位和車庫是強制性配套設施。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進行,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強制性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8.0.6)和《住宅建築規範》(GB50368-2005)均要求“(4.3.5)住宅建築應配建住宅汽車停車場或車庫”,並按住宅小區和組團的居住人數比例配建停車位。《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8.0.6.1)規定“居住區停車場停車率不應低於10%”,(8.0.6.2)規定“居住區地面停車率不應超過10%”;它是為了節省住宅建設用地。
2.小區地下車庫的建設成本包含在住宅成本中,構成房價。
按照《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住宅小區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工程建設成本應當計入住宅成本並構成商品房銷售價格;實際上,在開發商出售房屋的價格中,停車場(車庫)和停車位的分攤投資是全體業主購買的配套設施的所有權。根據《物業驗收辦法》,權屬明確的設施(包括停車設施、人防設施)應整體移交,屬於小區業主依法享有的停車設施。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利用業主的* * *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後,屬於業主所有。”
3.小區內的停車位依法屬於業主所有。
住宅汽車停車場或車庫的車位配比(車數/戶數)屬於規劃條件,應落實各城市的規劃定額指標,在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予以明確,並根據《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對與房價密切相關的車位配比進行明碼標價並予以公開。根據《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物業交付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查驗,並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政府主管部門依法指導和監督的備案文件是業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壹條和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小區車位的使用由業主* * *決定,必須有償使用,業主* * *享有車位收益。
總之,按規劃設置的住宅小區(組團)停車位不屬於開發商,而是依法屬於全體業主所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業主的收入應當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相關問題請參見本期文章《住宅小區停車收費相關問題(壹)》。提出符合法律法規的建議希望對朋友們有所幫助請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