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句話說,英國國王約翰是歷史上有名的膿包國王。他稱拉克蘭(無地者)在位期間與法國貴族爭鬥,結果許多英國貴族失去了在法國的財產(也就是說在法國投資房地產失敗了)。
後來與教皇發生了爭執(教皇幹預國王的婚姻事務,扮演了居委會主任的角色)。因此,他的手臂沒有教皇的粗,他屈服於教皇,引起了大多數貴族的不滿。
在這種背景下,6月1215日,英格蘭的封建貴族聚集在倫敦,將英國國王約翰作為人質。約翰被迫批準貴族們提出的貴族條款。同年6月15日,約翰在倫尼米德的賬單上蓋上了皇家印章,貴族們在四天後(19年6月)重申了對約翰的忠誠。最後,皇家秘書正式登記了國王和貴族之間的協議,這就是最初的大憲章,並將其復制到各個地方,由指定的皇家官員和主教保管。(意思是國王心裏不情願,但問題是國王已經身不由己了。)
1215大憲章確立了部分英國平民享有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同時也確保了教會不受國王控制。與此同時,法律和司法也進行了改革,國王和皇家官員的行為受到限制。
壹方面,它限制了國王的權利:沒有貴族議會的同意,他不能征稅或發動對外戰爭,國王無權幹涉教會事務(這在同時期的中國社會是不可想象的)
在實施大憲章的過程中,人身保護的概念逐漸演變:除非由普通法官審判或依法行事;否則,任何自由人都不應被拘留或監禁,或被剝奪財產、流放或殺害。
根據這壹規定,如果國王想審判任何人,他只能依靠法律;不是根據他的個人喜好。王室權力因此受到限制,這是走向君主立憲制的第壹步。(在中國社會我無法想象——妳想讓我死,我就得死...)
盡管第壹部《大憲章》只持續了幾周時間,但在約翰死後又多次重新頒布,使其成為壹部永久法律;《大憲章》也成為日後英國憲法的基石。在此之後,亨利三世和他的繼任者多次避免違反大憲章的規定,但事實上,在大憲章的規定下,中世紀英國王室的王權仍在增加。
在17世紀,隨著國王和國會之間爭端的增加,大憲章的作用變得更加重要。(憲章精神已經深入人心,國王也無法改變。)今天,大憲章的實際法律效力很小,控辯雙方和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只是偶爾引用它。然而,日後編纂的許多政府憲法,包括美國憲法,都源於《大憲章》。過去,英國國王每次頒布《大憲章》,都會向各地復制許多副本,其中壹些副本被帶到北美殖民地並保存至今。
約翰於1215年簽署的第壹份《大憲章》沒有被保存下來。英國國家圖書館、林肯大教堂和薩爾茨伯裏大教堂目前只保存了4份同壹時期的《大憲章》副本,另有103份《大憲章》1297之前的副本仍被保存。1952年,澳大利亞政府以12500英鎊的價格購買了壹部1297大憲章,並將其放在首都堪培拉的議會展覽上。美國商人羅斯·佩羅也在1984年購買了壹部1297大憲章,現在它在DC華盛頓州的國家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