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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可以分割嗎?
法律主體性:

第壹,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可以分離嗎?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不可分離。

二是建設用地使用權

人對國有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1)擁有和使用土地。它是為了保存建築物或其他工作對象而使用土地的權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者最重要的權利。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設定的範圍內進行行為。

(二)權利處分。人們可以處置自己的權利。這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所有權人有權轉讓、交換、出資、贈與或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目的是保存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因此必須與轉讓、交換、出資或捐贈的建築物、建築物、構築物和附著在土地上的附屬設施壹起處置。

2.抵押貸款。可以是抵押的標的物,此時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也壹並抵押。此外,當當地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被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也被抵押。

3.房租。作為出租人,壹個人可以將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出租給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租賃後,所有者(出租人)仍然必須履行對土地所有者的義務。

但是,通過土地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只能在下列情況下轉讓、抵押或出租: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合法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讓、出租、抵押所得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情形下,劃撥土地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3)附屬行為。人們可以對其地基內的非保存建築或其他工作對象進行附屬行為,如建造圍欄、種植花木、養殖等。

(四)獲得地上建築物或者其他工作物的補償。人在土地上建造的建築物、其他工作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屬於人。在立法中,人們承認該人有權收回建築物或其他作品。然而,收回不可避免地會損壞東西,即使收回後土地恢復原狀,也往往對土地不利,對社會利益有害。

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具備法定條件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外商投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或者協議對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壹個相對寬泛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110年,壹則“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將無償收回土地”的消息引起各方關註。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律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權是我國土地使用制度的法律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轉讓、出租、入股等方式取得。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並獲得收益的權利。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者依法使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的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地使用權通過發包方與承包方訂立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土地使用者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取得。讓妳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