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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的種類有哪些?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決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不起訴的效果是終結刑事訴訟。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不起訴制度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法定不起訴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此外,對於人民檢察院查明沒有發生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造成了危害後果,但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註:法定不起訴必須由總檢察長決定。

2.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和輕微犯罪不起訴)

(壹)適用條件:壹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另壹種是犯罪情節輕微,免除處罰。免除處罰包括:

①犯罪嫌疑人在中國境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犯罪嫌疑人是聾、啞或者盲的;

(三)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而實施犯罪,造成不必要傷害的;

(四)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

(五)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停止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 * * *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七)受脅迫或者被誘騙參與犯罪的;

(八)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⑨輕微犯罪而自首或嚴重犯罪而有立功表現。

註:在這些情況下,罪行必須是輕微的。

人民檢察院對是否作出這種不起訴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

⑶程序:作出這種不起訴必須經過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9條)。

3.存疑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壹)適用條件: (壹)經過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註:①存疑是否起訴,必須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或者自行補充偵查。第壹次補充偵查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可以進行第二次補充偵查。如果經過第二次補充偵查仍不符合起訴條件,則只能作出不起訴決定。

(2)“證據不足”的含義

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①定罪所依據的證據有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二)犯罪構成要件缺乏必要的證據證明的事實;(三)不能合理排除定罪證據之間的矛盾;④從證據中得出的結論有其他可能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