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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生物安全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生物安全,是指國家有效防範和應對來自危險生物因子和相關因子的威脅,生物技術能夠穩定健康發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系統相對處於無危險和無威脅狀態,生物領域具有維護國家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本法適用於下列活動:

(壹)預防和控制重大新發傳染病、動植物流行病;

(二)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

(3)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4)人類遺傳資源和生物資源安全管理;

(5)防止外來物種入侵,保護生物多樣性;

應對微生物耐藥性;

(七)防範生物恐怖襲擊和生物武器威脅;

其他與生物安全相關的活動。第三條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以人為本、風險防範、分類管理、協調配合的原則。第四條堅持中國* * *產黨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國家生物安全領導體制,加強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治理體系建設,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第五條國家鼓勵生物技術創新,加強生物安全基礎設施和生物技術人才建設,支持生物產業發展,通過創新提升生物技術水平,增強生物安全能力。第六條國家加強生物安全領域國際合作,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義務,支持參與生物技術交流合作和生物安全事件國際救援,積極參與生物安全國際規則研究和制定,推動完善全球生物安全治理。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引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的宣傳,促進全社會生物安全意識的提升。

相關科研機構、醫療機構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應當將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納入教育培訓內容,加強對學生和員工生物安全意識和倫理意識的培養。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物安全法律法規和生物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對生物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增強公眾維護生物安全的社會責任意識。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生物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危害生物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在生物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第十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並指導實施國家生物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協調國家生物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督促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物安全相關工作。第十壹條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由國務院衛生、農業農村、科技、外交等有關軍事機關主管部門組成,分析研判國家生物安全形勢,組織、協調、督促推進國家生物安全相關工作。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設立辦公室,負責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第十二條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設立專家委員會,為國家生物安全戰略研究、政策制定和實施提供決策咨詢。

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成立了相關領域和行業的生物安全技術咨詢專家委員會,為咨詢、評估、論證等生物安全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物安全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物安全相關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應急處置和宣傳教育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工作。第十四條國家建立生物安全風險監測和預警系統。國家生物安全協調機制組織建立國家生物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提高生物安全風險識別和分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