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在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以下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要求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本罪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即行為人企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產的占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否已經獲得或行使並不影響犯罪構成。-職務侵占數額達到5000至10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