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和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經濟開發區稅務局依法對經濟開發區的納稅人進行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和稅收征收。包括審核納稅人提交的申報材料,確保其真實、準確、完整;督促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納稅人進行申報,並督促其繳納;核定征收納稅人應納稅款。通過這些措施,保證了稅收收入的及時足額入庫,維護了稅收法規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二,納稅服務和宣傳
為提高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和滿意度,國家稅務總局經濟開發區稅務局積極開展納稅服務和宣傳。通過設立辦稅服務廳、開通網上辦稅平臺等方式,為納稅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納稅服務;同時,通過稅法宣傳、培訓等活動,普及稅收知識,提高納稅人的稅法意識和納稅意識。
第三,稅收執法和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經濟開發區稅務局同時承擔稅收執法監督職責。對於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稅務局將依法查處,包括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維護稅收秩序和市場公平競爭。同時,稅務局也接受上級稅務機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確保稅收工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
總而言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經濟開發區稅務局在稅收征管、納稅服務、稅收宣傳和稅收執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保證了稅收法律法規的嚴格執行和稅收的合法征收。通過不斷優化納稅服務,強化稅收執法,提高了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和滿意度,為經開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5條規定:
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第14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減稅、免稅、退稅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第15條規定:
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場所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的當天予以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