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秘書處(人事部牌子)。
負責文電、信息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訪、人事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審計和資產管理;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監督;承辦政務公開和新聞發布工作;擬定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意見。
(2)政法文衛立法分工。
承擔公安、教育、文化、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聯系公安、司法、教育、科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遊、體育、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民委等社會團體和軍區有關部門。
(3)財政、商業和貿易立法辦公室。
承擔發展改革、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工商、質監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並聯系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商務、工商、質監、安全生產、國有資產管理、統計、國稅、地稅、糧食、煙草專賣、哈爾濱海關等部門。
(4)農林城建立法司。
承擔農業、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並聯系農業、林業、水利、畜牧、農墾、森工、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人防、地震、氣象、測繪等部門。
(五)規範性文件審查辦公室。
承辦省政府規章備案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和備案審查工作;承辦以省政府和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和其他涉法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對全省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行政執法監督部門。
負責監督各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並移送督察,督促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依法糾正違法問題;承擔依法執政、法制建設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評估和考核;負責依法確認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對全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實施統壹規範和管理;負責行政審批(許可)制度改革;承擔路檢管理職責;承擔省政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行政復議案件受理辦公室。
依法承辦省政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的立案和審查工作;指導和監督省內其他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工作;負責全省行政復議人員的資格審查;負責全省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統計工作;負責起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配套制度。
(八)行政復議案件審查和行政應訴部門。
承辦依法應當由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承辦涉及省級政府和省級單位的國家賠償案件;負責行政復議案件的立案;承辦涉及省政府的各類訴訟事務;負責處理涉及省政府的非訴訟和涉法事務。
(九)綜合研究與培訓部。
承擔政府法制建設中重大問題的研究、調查和處理;組織和指導具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工作人員開展依法行政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負責政府法制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組織清理和匯編規章,翻譯和審讀外文文本,審核省政府各部門法律文件匯編;承辦以省政府名義簽署的法律文件和重要文件的審核;承擔省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領導小組和法律事務咨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根據黨章規定,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對於省紀委(監察廳),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單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