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是指依法實施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文化行政部門和受委托或者授權實施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組織。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錯案,是指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過程中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違法行使職權而犯錯或者處理不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案件。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錯案應當追究責任。
本辦法所稱錯案責任是指行政責任。需要追究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由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第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各級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實行結案案件定期審查制度。第二章責任形式第六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越權或濫用職權執法的;
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有明顯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
(五)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幹擾或者阻撓公正、公平處理案件的;
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其他行為。第七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的形式:
責令檢查;
(2)通報批評;
(三)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錯案責任追究部門還可以提請行政執法證發放機關暫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責任人的行政執法資格。
上述行政處分由有行政處分權的機關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作出。第八條因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錯案造成行政賠償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有關責任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第三章責任第九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對本部門及其所屬執法人員造成的執法錯案承擔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第十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發生案件的,應當追究責任。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作出錯誤或者不當決定導致行政執法人員造成錯案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承擔主要責任。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弄虛作假、隱瞞真相,造成行政執法部門錯案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主要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 * *導致錯案的,根據過錯程度分別承擔責任。第十壹條幹預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造成錯案的,應當追究幹預人員的責任。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
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
因過失而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嚴肅查處:
故意隱瞞真相並拒絕報告;
(二)拒絕承認和糾正過錯或者阻礙對其過錯進行調查的;
(三)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
(四)因枉法裁判、貪汙受賄等原因造成錯案的。第四章責任追究第十四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法律人員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錯案進行責任追究。
上級文化行政部門、委托部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應當分別對下級文化行政部門、受委托組織、授權執法組織和其他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錯案進行調查。
本辦法不排除其他部門依法追究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錯案責任。第十五條錯案責任追究部門發現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存在錯案時,有權依照本辦法提出糾正意見,責令糾正並追究相關責任部門和人員的責任。第十六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實行集體討論決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