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三條城鄉生活垃圾處理遵循城鄉統籌、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分類處理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控制管理。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設定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落實城鄉生活垃圾清掃、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保障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生活垃圾的清掃、分類、收集、轉運和處置。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全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第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盡量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並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處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生活方式,鼓勵公眾參與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無害化處理等知識作為學校教育和社會實踐的內容。
媒體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進行公益宣傳。第二章分類投放第八條城鄉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至指定收集點或者收集容器。
城鄉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1)可回收物是指適於回收和再利用的物品,如紙制品、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紡織品和金屬。
(2)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家庭廚余垃圾和廢棄的蔬菜、水果、花木。
(3)有害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物質,如廢棄的充電電池、紐扣電池、燈具、醫療用品、農藥、油漆、日用化學品、汞產品、廢棄農藥、化肥殘留物和包裝材料。
(4)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項以外的生活垃圾,如惰性垃圾、不可降解壹次性用品、普通無汞電池、煙頭、紙巾、家庭裝修廢棄物、廢棄家具等。
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城鄉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辦法,引導城鄉居民分類投放垃圾。第九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管理責任制:
(壹)住宅區、街道等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單位負責;沒有物業管理或者單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負責;
(2)村民委員會負責農村;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用房由本單位負責;
(四)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餐飲服務、商店等經營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沒有業務管理單位的,由業務單位負責;
(六)道路、公路、鐵路、橋梁、隧道、人行橫道(橋)、機場、港口、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汽車站、軌道交通站、公園、旅遊景區、河流湖泊等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築,由業主或者其他實際管理人負責;
(七)無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第十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的職責:
(壹)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類管理制度,記錄產生生活垃圾的種類和去向,接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和監督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式,按照標準和分類標識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點和收集容器,並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四)明確產生生活垃圾的時間和地點;
(五)停止攪拌分類生活垃圾;
(六)監督檢查垃圾分類,並將垃圾移交有關單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