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護範圍
歷史遺跡主要有三種:航海貿易、多元文化和城市建設。
條例草案所稱“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是指反映泉州歷史上因海外貿易和對外文化交流而引起的各種活動的史跡和遺跡,主要包括航海貿易史跡、多元文化史跡和城市建設史跡三部分。
具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港口、航海設施、外貿商品生產基地以及反映歷史上泉州海上貿易的設施;反映東西方文化交流成果的古建築、古遺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和壁畫;反映泉州城市建設和水陸交通發展成就的古建築和遺址。
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按保護級別分為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名錄》的海斯史跡、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海斯史跡,其他統稱為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
第二,誰來保護?
文物主管部門實施監管,基層組織負責具體工作。
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市、縣兩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海上絲綢之路史跡進行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開展安全檢查,主動保護海上絲綢之路古跡。
此外,建議海斯古跡所在村(居)委會依法制定村規民約,建立群眾性保護組織,對海上絲綢之路古跡進行實地保護。
第三,保護管理
每個縣至少配備5名專業人員。
保護和管理,最終還是要有人去落實。根據條例草案,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備5名以上專業人員,負責轄區內泉州海上絲綢之路歷史遺跡的日常巡查、保護和監管工作。特別值得註意的是,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後備名錄》和《全國文物保護單位》的泉州海上絲綢之路史跡,應由3名以上專業人員管理。
此外,縣級文物行政部門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發生危及海上絲綢之路文物古跡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並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條例草案還提出,應當合理安排遊客流量,避免過度的人類活動影響或者破壞海上絲綢之路歷史遺跡;但是,不能關起來,要對公眾開放。所有者或使用者可根據實際情況控制參觀人數和時間,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門票。
第四,經費保障
壹個是列入本級預算,壹個是設立專項資金。
保護工作需要經費,所以條例草案提出了幾種經費保障方式。
首先,市縣政府要依法將保護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專項用於遺產的規劃、保護、管理、修繕、監測、展示、利用、研究、宣傳和培訓;其次,市政府依法設立了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專項資金,由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管理和使用。
此外,條例草案還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海上絲綢之路歷史文物保護社會基金,並對海上絲綢之路歷史文物保護社會基金進行捐贈。捐贈的款物專門用於海上絲綢之路歷史文物的保護。
動詞 (verb的縮寫)法律責任
破壞古跡最高罰50萬,玩忽職守也要罰。
關於破壞文物,條例草案提出,除責令限期改正外,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按照評估的實際損失賠償,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這些破壞行為,包括擅自施工、擅自搬遷、擅自拆除、擅自修繕等,明顯改變了原址,擅自在原址重建被徹底破壞的海上絲綢之路歷史遺跡並造成破壞的,也被納入處罰範圍。
此外,條例草案還提出對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失職行為的處罰,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草案還提出,造成海上絲綢之路名勝古跡損毀、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政府治安管理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