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會見通信條例》?》
第六條?罪犯的親屬、監護人初次會見的,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戶口本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和與罪犯關系的有效證件、證明辦理會見手續。如果不是第壹次見面,我會用我的居民身份證見面,未成年人可以用我的戶口本見面。
第七條?如需視頻會見,囚犯可向監獄提出申請。監獄允許會見的,應當確定會見時間並通知親屬、監護人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親屬和監護人。
親屬、監護人可以就近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所提出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其身份進行審查。符合會見條件的,應當通知罪犯所在監獄。監獄允許會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
親屬、監護人應當按照監獄確定的會見時間在司法行政機關辦公室與罪犯進行視頻會見。
第八條?會議壹般每月召開壹次,每次會議時間壹般不超過30分鐘,每次會議人數壹般不超過三人。未成年犯會見的頻率和時間可適當放寬。
因罪犯家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延長會見時間或者不定期會見的,應當經監獄長批準。
第九條?監獄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效證件和相關證明,並對進入會見場所的會見人員進行安全檢查。會見人員應當遵守監獄會見管理規定,不得違反規定會見。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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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罪犯會見時,監獄應當實時監控並全程記錄。
根據監管改革的需要,可以對其進行實時監控。如果沒有實時監控,應在兩天內重新收聽錄音。視頻會見的,監獄應當實時監控。
第十四條會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應當暫停會見,並視情節暫停會見壹至三個月:
(壹)傳遞違禁物品;
(二)擾亂會場秩序的;
(三)使用暗語、隱語或者非規定語言交談,不聽勸阻的;
(四)攜帶或使用手機、錄音、攝影(錄像)設備;
(五)違反監獄接訪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