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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詢問未成年犯的規定
壹、公安機關詢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什麽特殊規定?

公安機關訊問違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通知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到場。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記錄有關情況。

(二)確實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不到場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第二,詢問證人制作筆錄的要求

1,兩個人壹定要問,壹個人問壹個人記。

2.證人的陳述要按照自己的語氣記錄下來,盡量逐句敘述,不要有任何修飾、概括和變化。

3.問答也要逐句記錄在筆錄上,要體現問答的語氣和態度。

4.詢問結束時,筆錄必須向證人宣讀或由證人本人宣讀。見證人要求補充修改的,應當準許,並允許見證人在填寫修改處按手印或者簽名蓋章。

5.應允許證人提出書面證詞的請求。但是,需要事先仔細詢問,然後要求證人立即在詢問地點書寫。必要時,調查者可以列出他想回答的問題,讓他自己寫。證人寫完之後,應當立即檢查筆錄上所寫的證言是否完整。如果不完整,可以請他補充。

6.詢問筆錄的每壹頁應當按順序編號,由見證人逐頁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調查人員在記錄的最後壹頁末尾簽名。如有其他人員(如翻譯人員)參加,也應在筆錄最後壹頁末尾簽名。

7.每個證人的訊問記錄必須分別制作。不允許在同壹筆錄中寫下幾個證人的證言,不允許只做壹個證人的筆錄,讓其他證人分別在筆錄上簽字。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詢問涉嫌違法的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及其所在學校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希望以上內容能夠正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十五條訊問未成年人的時候,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也可以通知該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到場,並通知學校、單位、當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記錄有關情況。確實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不在場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