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據效應
證據效力是公證書最基本的效力,是指公證書是壹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我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過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足以推翻公證的相反證據的除外。《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以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由此可見,公證處是國家的司法認證機關。在公證過程中,公證處應當對公證對象進行認真全面的調查核實,只有在公證處確認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真實合法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公證。因此,公證書是國家司法機關審查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具有無可爭議的法律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機關、組織認定事實的依據。這是其他書證所沒有的。
證據效力是公證書最基本的效力,任何公證書都具有證據效力。公證的證據效力是廣泛的,不僅在訴訟活動中,而且在日常的民事經濟交往和行政管理活動中。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可靠法律文件。在國際上,公證書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在國外也具有法律證明的效力。它是國際民事和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件。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
2.執行效果
強制執行效力是指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程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壹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不僅有利於迅速解決債務人不履行的問題,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促進經濟的正常循環;而且可以避免訴訟和仲裁造成的時間浪費和人力物力的損失。這是及時規範和調整社會經濟行為的有力措施。
公證的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壹項特殊職能,是法律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對於充分發揮公證職能,及時規範和調整民事經濟活動,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與公證的證據效力不同,它是公證機關賦予公證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的壹種特殊公證,僅限於公證法和程序規則規定的範圍,而壹般的公證文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3、法律行為要件的有效性。
經公證的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的效力,是指壹項具體的法律行為必須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經過公證後才能成立並產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證程序,法律行為不能成立,不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