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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屋的法律定義是什麽?
因雙方未約定解除合同,而是買受人被騙購買“鬼屋”,出賣人以欺詐等不正當手段達成合同,買受人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而且,在退房時,買受人可以主張以下損害賠償:

(1)搬家費;

(2)裝修費用;

(3)房屋差價損失;

(4)訴訟費。

另外,發現被騙進“鬼屋”後,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鬼屋”後壹年內及時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實踐中,法院壹般認為,壹個人自殺或殺人,並因此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可以認定為“鬼屋”。疾病、自然死亡或意外事故導致的死亡不計算在內。

“鬼屋”買賣糾紛屬於合同糾紛,直接影響買受人是否購房,是重大事實,出賣人在賣房時應當明確告知買受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鬼屋”作出規定,所以可以適用民間關於“鬼屋”的習俗。

如果賣方為了賣房或高價出售,故意隱瞞“鬼屋”這壹重要事實,則違反了民事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構成欺詐。雙方簽署的合同是可撤銷的合同。買受人可以主張所購房屋的經濟價值因“鬼屋”受損,要求出賣人返還購房款並支付利息;但購房者明知是“鬼屋”而購買除外。合同解除權有期限,原則上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行使。

需要註意的是,法院壹般不認為是捉影鬼屋的房屋,或者因溺水、觸電、火災、煤氣中毒等意外死亡的房屋為“鬼屋”。那些基於主觀臆斷,比如認為自己住進去後經常做噩夢,家裏的生意倒閉,而訴諸法院成為“鬼屋”的人,通常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有的人買房後,請所謂的風水先生看房,認為房子不吉利,法院不會認可。

買房前,購房者要多打聽附近的居民或小區物業,降低風險;此外,買賣雙方在與賣方簽訂合同時,可以根據房屋的事實,增加壹條關於“鬼屋”信息披露的條款。這樣可以督促賣家認真考慮隱瞞此類信息的風險,也給買家壹個發生糾紛時的合同依據。

法律依據:我國《民法典》未對物的瑕疵進行類型學區分,其第61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