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發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壹)死亡壹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並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法賠償的。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壹)飲酒、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三)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行駛;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