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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試題及答案
法律主體性:

交通安全涉及所有社會人。只要有道路和汽車,就會有交通安全問題。因此,交通安全是壹個涉及社會全體公民的永恒而廣泛的話題。壹是規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救助受傷人員,乘客、過往車輛駕駛人、行人應當予以協助(第70條第1款);二是規定交通警察趕赴事故現場時應當首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第72條第1款);第三,規定醫院應當及時搶救傷者,不得因搶救費用而延誤治療(第75條)。2、實施事故現場快速處理。首先,該路段發生壹起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如果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並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不立即離開現場的,應當及時向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二,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離開現場再協商處理(第七十條第三款)。3、取消責任認定,重證據收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和調查以及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第七十三條)。4.改革交通事故賠償救濟渠道。除自行協商和向保險公司索賠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不再作為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但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七十四條)。5、發生越野事故,有法可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後,也應當參照《交通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第七十七條)。6.重新界定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擴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範圍。與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義相比,新定義發生了明顯變化:壹是交通事故不僅可以由違反交通法規的特定人員造成,還可以由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二是交通事故的定義和含義基本與國際接軌。二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受理舉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者他人舉報後,應當根據管轄立案。公安交管部門當場受理案件後,立即派員到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物,勘查現場並收集證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和作用,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人處以警告、罰款、暫扣、吊銷駕駛證或者拘留的處罰。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經濟損失的賠償,根據有關規定和賠償標準劃分相應的賠償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同意達成協議,由事故調解員制作並出具損害賠償調解書。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第五條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