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家屬是指在中國的華僑和歸僑的家屬。
本辦法所稱華僑家庭成員包括:華僑和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贍養華僑和歸僑五年以上的其他親屬。第三條歸僑、僑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僑務工作機構受理,省轄市人民政府僑務工作機構審核,省人民政府僑務工作機構確認。
對符合歸僑、僑眷身份條件的,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應當發給《歸僑、僑眷證》。第四條申請歸僑、僑眷身份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的書面申請;(二)本人身份證明和華僑、歸僑親屬證明;
(3)外籍親屬出具的有效定居證明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華僑已回國定居的證明。
確認贍養華僑、歸僑五年以上的華僑親屬身份,需提供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
華僑、歸僑死亡後,其親屬仍可申請親屬鑒定。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對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工作,並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僑務工作的實際需要,將僑務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嚴格遵守歸僑、僑眷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做好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工作。第六條歸僑、僑眷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義務,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歸僑、僑眷的特點,給予適當照顧。第七條華僑經批準來本省定居的,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來本省工作的華僑科技人員和其他專門人才,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優先安置和就業。第八條歸僑、僑眷人數較多的省、區人民代表大會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僑眷代表。第九條本省歸僑、僑眷聯合會依照章程開展活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歸僑、僑眷有權依法申請成立其他社會組織,開展適合歸僑、僑眷需要的合法的社會活動。
歸僑、僑眷的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和按照其章程進行的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依法所有的財產。第十條歸僑、僑眷的社會保障權益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和歸僑、僑眷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的歸僑、僑眷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對因無勞動能力、鰥寡孤獨、遭受災害而無經濟來源的歸僑、僑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濟和幫助。符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或者需要進入社會福利院、敬老院的,由當地民政部門優先安排;戶籍在農村的,由當地村民委員會辦理五保供養。
早期歸僑、老年歸僑及其困難配偶的退休生活補助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僑務、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歸僑、僑眷依法投資興辦產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歸僑、僑眷利用自身優勢,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促進當地經濟發展。
華僑和僑匯在本省投資的獨資、合資、合作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相應待遇。第十二條歸僑、僑眷在本省興辦公益事業,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歸僑、僑眷接受境外親友和組織的捐贈,允許進口的物資直接用於公益事業的,依法享受國家稅收優惠待遇。
歸僑、僑眷在國外興辦公益事業的意願應當受到尊重,捐贈的財產不得挪用,不得隨意改變興辦項目的用途。
對介紹華僑、社會團體和企業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的歸僑、僑眷,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