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是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免收學雜費。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愛國主義教育和民族團結教育,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德智體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第四條義務教育階段應當加強雙語教學,推進學前雙語教學。
雙語教學是指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漢語言文字組織教育教學的教育教學模式。第五條義務教育實行自治區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協調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為主、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為輔的體制。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實施義務教育,必須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目標責任制,將義務教育實施情況作為考核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為義務教育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發生違反本辦法、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重大事件,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發展改革、財政、人事、組織、公安、工商、稅務、文化、衛生、民族宗教、建設、國土資源、民政、殘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履行實施義務教育的相關職責。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合理配置和優化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城鄉、區域均衡發展,采取措施保障農牧區和財力薄弱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爭取國家和經濟發達地區對義務教育的支持。
鼓勵自治區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和單位支持邊遠貧困地區義務教育。第十條禁止宗教幹預教育。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的活動或者在學校從事宗教活動。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施、教育教學質量和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情況進行監督。督導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義務教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學生第十三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送進學校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7歲。
喪失學習能力或者患有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以及其他妨礙入學、延緩入學或者輟學的身體狀況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提出申請,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其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情況,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就近入學範圍和入學人數,並向社會公布。學校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接受學生並向社會公布招生結果。
少數民族學生可以在最近的教授漢語的學校學習。第十五條在戶籍所在地和非戶籍所在地入學的適齡兒童、少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辦理入學手續。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於當年6月前將本轄區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輟學情況報送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相關工作。
適齡兒童、少年未按時入學或者輟學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其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