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起源於中國古代的宗教儀式,進入階級社會後轉化為體現等級秩序的行為準則,影響廣泛。其主要功能是“不貴卑,秩序有優劣”。
按照儒家的說法,治理壹個國家,不能只是嚴懲國家,用“殺”來殺。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必須以道德規範為基礎,根據倫理原則評價立法、司法和執法的優劣。道德調整為主,法律(刑罰)調整為輔,從而維持壹種善良淳樸的社會秩序。
2.重視和諧、追求和諧的精神價值。
儒家傳統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和諧法律觀。儒家文化倡導“和為貴、以誠為本、中庸之道”、“君子和而不同”、“和為貴”、“克己奉公”、“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等思想。它認為和諧比沖突更能維持社會秩序,重視和諧統壹,提倡中庸之道。
追求整個社會的認同與平衡,實現社會政治秩序的正常運行,以政治秩序的穩定為最高目標。
3.人為貶低訴訟,奉行無訟的司法原則。
和諧是中國文化的最高價值。千百年來,人們解決糾紛的最高標準是“和為貴”,封建官吏更有能力避免訴訟,註重調解,順其自然。由此形成了“盛世無訟”、“天下無賊”等儒家法律理想。
4.司法、國法、人情相結合的糾紛解決模式。
中國古代社會主要是農業自然經濟。人民群眾因血緣關系而生活在壹起,因地緣關系而面對面,他們之間的關系盤根錯節,枝藤相連。在這種社會經濟文化傳統下,和諧相處不僅是廣大群眾的共同需要,也是執政者的希望。
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古代盛行宗族調解、鄰裏親友調解、基層調解和縣州調解。這說明調解解決糾紛既有群眾基礎,也有政府的需要。詔令、鄉規民約、家法成為中國古代解決大量民事和輕微刑事案件的重要途徑。
5.人性化的照顧民情、慎刑的法律制度。
在中國古代兩千多年的封建法律制度中,基於民本思想和以德治國的需要,刑法中也有許多體恤民情、輕判輕刑的人性化制度。這些寶貴的法律特征和文明傳統無疑是當前中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歷史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