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且根據2000年2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但抵押物及其附屬物分別為兩人以上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抵押物。”
因此,抵押權對標的物的效力範圍包括:1、附物2、從物3、從權利,抵押權的標的物範圍除上述三種外還包括孳息。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自查封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從抵押物上分離出的天然孳息和抵押人可以就抵押物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首先作為收取孳息的費用,其次是主債權的利息,再是主債權。
1,抵押效果和抵押物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六十三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前是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但抵押物及其附屬物分別為兩人以上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抵押物。
2.對水果的影響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自查封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從抵押物上分離出的天然孳息和抵押人可以就抵押物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首先作為收取孳息的費用,其次是主債權的利息,再是主債權。
3、附件的效力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62條的規定,查封可以作如下處理:
(1)扣押物屬於第三人的,適用代位權的相關規定。
因抵押財產的查封、混合或者處理而導致抵押財產的所有權歸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賠償。
(2)抵押物為抵押人所有時,適用於整個抵押物。
如果擔保物的所有人是該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品的所有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該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品。
(3)***有時指抵押人的份額。
如果第三人和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人為該附著物、混合物或加工品的所有權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人在* * *財產中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