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非本市戶籍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的人員。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非本地戶籍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為非本地戶籍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綜合考慮非本地戶籍人口連續居住年限、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因素,建立非本地戶籍人口權益保障機制,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非本地戶籍人口的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居住證服務管理,以及居住登記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
市、區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數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本市非戶籍人口信息的整合、* *共享和應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本地戶籍人口的服務工作。,按照職能分工開展非本地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
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村(居)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開展非本地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工作。第五條承擔鎮街非本地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管理機構)受公安機關委托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非本地戶籍人口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和居住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簽註工作;
(二)受理和管理居住提交人提交的非本地戶籍人口居住信息;
(三)開展非本市戶籍人口及其居住地的巡查、走訪、登記、註銷、信息核實等日常工作;
(四)發現治安、消防等安全隱患和違法犯罪線索時,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查處涉及非本市戶籍人口或者其住所的違法行為;
(五)開展本市非戶籍人口居住登記服務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工作。
公安派出所應當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轄區內的服務管理機構開展前款規定的工作。第六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單位應當將采集的非本地戶籍人口居住、就業、教育、社保、房產、信貸、衛生、計劃生育、婚姻、住房公積金、隨遷子女等信息納入全市統壹的非本地戶籍人口信息庫進行管理和應用,促進非本地戶籍人口壹次錄入、多方溝通、資源共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第二章居住信息報告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非戶籍人口居住信息報告制度。非本地戶籍人口應當按照《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申報居住登記。提供住所的單位或者個人作為居住提交人,應當提交非本地戶籍人口居住信息。
非本地戶籍人口應當向居住申報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第壹項的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戶籍報送人應當提醒非本地戶籍人口提供個人信息,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報送非本地戶籍人口的居住信息。
居住提交人提交的非本地戶籍人口居住信息,經受理機構工作人員核實後錄入居住登記服務管理信息系統,視為非本地戶籍人口按照《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辦理了居住登記和居住變更登記。第八條非本市戶籍人口的住所為出租屋的,房屋出租人為提交住所的人;承包經營、轉租或委托代管的,承包經營、轉租或委托代管等實際管理人(包括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為住所提交人。
非本市戶籍人口的住所為用人單位宿舍的,由用人單位提交住所。
非本市戶籍人口的住所為本人或者直系親屬購買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提交住所的人。
非本地戶籍人口居住在前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居住提供者為居住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