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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的變更
法律主體性:

壹、最高額抵押合同變更的註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確定的債權期限、範圍和最高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2)最高額抵押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壹定期間內將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範圍內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經當事人同意,最高額抵押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可以轉讓給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

二。風險點5:最高額抵押合同的變更

《物權法》規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債權的期間、範圍和最高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對此,如確需辦理最高額抵押合同變更登記的,經辦人員必須確認抵押財產是否存在其他抵押登記,並明確銀行變更登記的內容未對其產生不利影響,否則銀行的變更登記無法與其他抵押權人競爭,除非其同意。

(壹)最高債權限額的變化

例如,我行在原抵押合同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增加了借款人的授信額度,並希望通過增加原抵押合同約定的最高債權限額來補充擔保——從654.38+00萬元增加到654.38+02萬元,而之前抵押物中有壹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擔保金額為200萬元。如果該變更未經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同意,那麽,在抵押物處置價值為654.38+03萬時,銀行將依法僅在原654.38+00萬額度內享有優先受償權,增加的200萬債權額度只能在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優先受償200萬債權後剩余的654.38+00萬額度範圍內受償。

(二)債權確定期的變化

如借款人以同壹房產設定抵押分別與銀行和另壹債權人簽訂借款合同,本人為第壹順序抵押人,擔保方式為最高額抵押,最高債權限額為10萬,債券確定期限為2011 9月1,另壹債權人為第二順序抵押人,擔保金額為300。之後,在未經另壹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銀行將抵押債權最高額的確定期限延長至2011 10,抵押擔保債權敞口最高額在9月1日到期時為800萬,但從9月1日延長至6月1日。如果處置價格為654.38+02萬元,銀行將僅在800萬元的限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然後排名第二的抵押權人將從抵押財產的剩余價值中獲得300萬元的賠償,而銀行在9月654.38+0至6月654.38+0期間發放的200萬元貸款只能是抵押財產剩余價值的654.38。

三、最高額抵押人債權的確定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權人的債權消滅:

(壹)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限屆滿;

(二)對債權確定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最高額抵押設立兩年後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請求確定債權的;

(3)不能發生新的債權;

(4)抵押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的;

(5)債務人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

法律規定可以確定債權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20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壹定期間內將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範圍內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經當事人同意,最高額抵押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可以轉讓給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