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高利放貸罪和挪用公款罪是經濟犯罪中的兩種典型犯罪。它們的量刑標準與經濟犯罪相似,大多由犯罪數額決定。但是高利轉貸罪是單位犯罪雙罰制,而挪用公款罪不僅要看數額,還要看不同的類型和時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是指:未經批準或借用合法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短信等方式向公眾宣傳。,承諾以現金、實物、股權等方式償還本息。在壹定期限內,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吸收金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個人吸收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150人以上的,或者給被害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以放貸為目的,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以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