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自願存款”是指存款人有權自主支配和使用自己的存款,包括是否存款、存款多少、存多長時間和存多短時間,都由自己決定和選擇,體現了存款人的主觀意願,是公民儲蓄意誌自由的表現。
“取款自由”是指存款人有按照規定隨時提取存款的自由、權利和便利,銀行有義務確保存款人提取存款,不得設置取款障礙阻撓權利人行使權利,這體現了存款人對其財產的所有權。
“假現金”交易的可疑特征
①交易金額較大。
現金存取往往從數百萬到數千萬不等。
(2)現金存取金額相關。
兩個或多個賬戶的現金存取金額是相關的,現有金額往往等於或非常接近現金提取金額。
(3)大額現金提取和存入的時間間隔極短。
在提取大量現金後,短時間內(幾分鐘後),同壹網點的另壹客戶(或多個客戶賬戶累計)有相同或相似金額的現金存款交易。
(4)異常交易行為。
客戶主動要求將原本可以通過轉賬實現的交易通過現金存取款實現。
風險警告
(1)加強現金業務管理,拒絕為客戶辦理異常“假現金”交易。商業銀行作為現金收付管理的中心環節,要把好大額現金收付管理的“第壹道關口”,充分認識到假幣現金可能存在的洗錢風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及相關規定完善現金收付管理等內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強化內部問責,嚴格按照操作流程辦理現金業務,拒絕為客戶辦理無實際現金收付的異常“假幣”交易。
(2)加強異常現金交易的客戶識別。對於客戶通過實際現金收付實現的大額現金交易,按照規定向存款人和取款人提交大額交易報告,並嚴格按照現金管理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加大客戶盡職調查力度。對於主動要求進行“假現金”交易的客戶,應加強對交易雙方身份、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的調查了解,鼓勵客戶盡可能使用銀行轉賬結算進行不必要的大額現金存取,最大限度降低現金交易帶來的洗錢風險。
(三)加大對“假現金”交易的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監測和報告。商業銀行應優化反洗錢自我監測模型,通過反洗錢監測系統盡快發現系統中的“假現金”交易或類似異常交易,並對真正相互分離的兩筆及以上“假現金”交易或類似異常交易加強客戶盡職調查和交易目的審查。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且不能排除洗錢嫌疑,則需要按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