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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
1.工程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

(1)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二)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a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b .將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簽為合格。

(三)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或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a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後,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c .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且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四)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

註冊監理工程師不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登記;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註冊執業人員不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登記;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為建築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及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要求提供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