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社保是國家規定的,公司應該依法為員工投保。《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公司沒有繳納社保,員工可以督促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逾期不繳納或者不補足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如何舉報公司沒有繳納社保?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征繳的部門投訴。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並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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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繳納社保費用不僅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有時候,單位為了逃避對員工的責任,往往會和勞動者約定不為其購買社保,但同時也會適當補償勞動者。單位不買社保,往往會對單位做出相應的處罰。除了交費,還可以加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