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限制業務。5年內暫停相關單位和個人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也就是說,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五年內不能使用銀行卡在自動取款機上存款和取款,不能使用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轉賬,不能使用信用卡購物,不能通過購物網站快速支付。
3.嚴格管理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5年內不得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新開立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將加大對懲戒期滿申請開戶人員的審批力度。
4.法律制裁。非法買賣個人銀行賬戶和公司法人賬戶,除上述處罰外,還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甚至構成詐騙罪,可能帶來人身監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有下列妨害信用卡管理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的。,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